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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暨南大学702民法学考试大纲

作者:鸿知暨大考研网 来源:jnuyan.com 浏览:2221 次 发布时间: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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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暨南大学702民法学考试大纲


Ⅰ、考查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民事领域的现实问题。


考查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民法       150

4、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                        20

简答                           50

论述                           40

案例分析       40


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亲属与继承七部分。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自然人

 法人

六)合伙

 国家

 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

十一 期间与期日

十二 民事责任

 人格权法

(一)人格权概述

(二) 一般人格权

(三) 具体人格权

三、物权法

(一) 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概述

(三) 物权变动

(四)物权的保护

(五)所有权

(六)用益物权

(七) 担保物权

(八) 占有

四、债法总论

(一) 债的概述

(二)债的发生

(三) 债的分类

(四)债的担保

五、 合同法

(一) 合同与合同法

(二) 合同的成立

(三)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 合同的效力

(五) 合同的履行

(六) 合同的保全

(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八) 合同的终止

(九) 违约责任

(十)转移财产的合同

(十一) 提供服务的合同

(十二) 技术合同

六、侵权行为法

(一) 侵权行为法

(二) 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五)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六) 一般侵权行为

(七) 特殊侵权行为之一

(八) 特殊侵权行为之二

(九) 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十)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十一)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十二)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十三) 人身损害赔偿

(十四) 财产损害赔偿

(十五) 精神损害赔偿

七、亲属法与继承法

(一)亲属与亲属法

(二)婚姻法

(三)亲子关系法

(四)继承法


. 试题示例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

1反担保

2、转质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0

1简述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区别

2、简述侵权行为法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方法

、论述题:每题20

1试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及其法律价值

2、试论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必要性

四、案例分析:每题20

1坐落在白云山故乡庄,为开发旅游资源,决定整治水道,养殖芦苇,订购游船,以此吸引八方来客。经村民大会同意,故乡庄向某银行贷款80万,用一艘在建的游船作抵押,另再由办企业立得酒厂作补充保证。国资委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故乡庄提供反担保,于是故乡庄将庄办农家乐抵押给立得酒厂。游船完工后,由于借款用完,无力支付余款,订购的游船被船厂扣留,并要求故乡庄在一个月内付清船款,否则将变卖游船清抵欠款。对此,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该游船是其抵押权标的物,银行有优先受偿权;船厂则认为故乡庄将游船抵押给银行没有经过登记,因此其抵押权不生效。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船厂认为银行对游船的抵押权没登记不生效对不对?

2船厂能否对游船行使留置权,要求故乡庄在一个月内付清船款的催告是否符合法律?

3如果该游船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故乡庄欠银行和船厂债务的,银行和船厂谁优先受偿?

4反担保是否有效?立得酒厂的保证是否有效?

5如果故乡庄届期不能清偿银行借款,银行应先对游船行使抵押权呢,还是先请求立得酒厂清偿?

2、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各自出资三十万元买来三辆卡车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搞运输经营,四人约定:由甲、乙、丙三人各自固定开一辆卡车承运货物,丁负责联系承接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20023月,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以甲和乙开的车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到20043月。在20028月由于丙家庭急需钱用,提出退伙,经四人协商同意,丙退出合伙并进行了结算。20035月甲在运输途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车毁人亡,车上所载货物也造成重大损失,经查甲开的车辆刚刚过了保险期,尚未续保。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三方对此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货物的托运方起诉该合伙企业追讨货物的损失,对于托运方的诉求,丁认为事故是由甲开车造成的,托运方的损失应该由甲的继承人和第三责任方来承担。银行知道此事后,在债务尚未到期前也来主张权利,但银行内有不同意见,张行长认为应由甲、乙、丙、丁四人负责,并应该由合伙企业追加另外一辆车来代替被毁的车辆提供担保。刘副行长认为丙早已于20028月就退出合伙,应由甲、乙、丁负责。

问:1、丁对托运方诉求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张行长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刘副行长的看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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